營業稅「不得扣抵比例」應大於或等於零(不得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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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表),有關「不得扣抵比例」應大於或等於零(不得為負數),營業人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請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實務上曾發生營業人當期無免稅銷售額,而有以前年度銷貨之退回,主張其不得扣抵比例為「負數(小於0)」,請求退還營業稅,滋生爭議。依規定不得扣抵比例是兼營營業人當期「免稅銷售額」占當期「全部銷售額(含應稅及免稅銷售額)」之比例,用以調整計算營業人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性質上不得為負數。若營業人因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造成應稅銷售額或免稅銷售額小於0時,營業人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將該小於0的應稅(或免稅)銷售額以0計算,則不得扣抵比例必然大於或等於零。新印製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表)填寫說明」於(十三)「不得扣抵比例」欄位說明,將加註「p=j+l+m+n;若m+n-q<0時,該項數額以0計算;若j+l<0時,該項數額以0計算」,「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及「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亦將加註相關說明。
該局舉例,兼營營業人甲公司係採比例扣抵法,其97年9-10月之免稅銷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但有免稅銷售額銷貨退回2萬元,又甲公司該期無應稅銷售額,且發生應稅銷售額銷貨退回3萬元。則甲公司97年9-10月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因為「免稅銷售額」合計小於0(10,000-20,000=-10,000),應以0計算「免稅銷售額」;又因為「應稅銷售額」合計也小於0(0-30,000=-30,000),應以0計算「應稅銷售額」;則其不得扣抵比例之「分子」為0(分子=免稅銷售額=0),「分母」也為0(分母=應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0+0=0),甲公司97年9-10月之不得扣抵比例應為0,故甲公司該期的進項稅額100﹪得以扣抵。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漏稅而遭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