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施行後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仍為5年或7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罰法施行後,有關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規定,視納稅義務人有無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裁處權時效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又依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行政罰法是普通法,稅捐稽徵法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有關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受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裁處權時效之限制。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釐清此觀念,以免誤解法令,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轉196、19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