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可依法選擇較低價格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契稅條例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申報時納稅人可選擇最有利的契價以計算契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原則上可以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因此若買賣價格有高於評定標準價格的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可節省不少契稅負擔。
  
  該局並指出,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有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但若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有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也可以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換句話說,可以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