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契稅申報後原則上不得由單方申請撤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因單方不履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原則上不得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案,但若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則為例外。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能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並指出,若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解除契約,買賣雙方應協同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若未協同辦理,可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