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計程車使用道路仍應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該項規定於94年12月2日修正生效,自該日起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計程車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其依上開規定免徵牌照稅之資格就已消失,如再有使用公共道路之行為被查獲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並處已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車輛經繳、註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所有人必須重新辦理驗車領牌才能再行駛道路,計程車亦不例外,必須重新領牌才能再載客使用並重新取得免稅資格,本局特別提醒計程車駕駛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