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變更為不具身障資格或已死亡,原免稅之同戶親屬車輛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身心障礙者因身心狀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其同戶籍親屬的車輛,如專供載送身心障礙者使用,以一輛為限可免徵牌照稅。但車主申請免稅後,如其載送之身心障礙者變更為不具身心障礙資格或已死亡,就不符合免稅條件,應自變更或死亡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此類案件申請免稅時,申請人應檢附身障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如身心障礙手冊載有後續鑑定日期,就表示該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狀況必須定期重新評估,如在所定日期後未重新鑑定或經重新鑑定不符合身心障礙條件,就不具有身心障礙資格,原以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免稅之車主,也隨之不具備免稅資格,另在身心障礙者死亡之情況,車主之免稅資格也隨之消失,這二種情形,車主都應恢復課稅。
對於車主據以申請免稅之身心障礙者,如有變更為不具身障資格或死亡之情形,本局會根據內部交查資料發單通知車主補繳稅款,稅單經送達後,車主如未繳納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應加處一倍罰鍰,本局特別提醒免稅車主注意,如有上述情況應儘速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