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課徵土增稅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請注意依限恢復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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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前經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有未作農用情形,應於有關機關指定日期前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請民眾注意自身權益,如已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因未作農用而經宜蘭縣政府查獲,須在縣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用,且不可再有未作農用情形發生,否則該筆農地下次移轉時,即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已依限改善,請取具主管機關複勘確認已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釐正管制資料。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