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供縣道穿越,作農業使用部分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黃女士詢問其持有壽豐鄉的一塊農地,有部分面積供193號縣道穿越,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這種情形在移轉時可否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本縣農業用地範圍廣大,確有少數農地因公共事務需要而有部分面積供公務使用,例如台電公司設置高壓電塔或如黃女士持有的農地供縣道通過等情形。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5年6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31496號函釋略以:「……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倘有因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依法應辦理徵收而未徵收者……得以地政事務所核發,分別估算該非農業使用土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該農業用地部分土地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針對類似案例有關土地增值稅核課疑義,財政部於97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1280號函示:「……參照上開函釋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載明作農業使用部分之面積,則該筆農地有作農業使用部分,准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黃女士移轉該筆農地時,應可依上述函釋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一併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