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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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依財政部96年03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930號函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提供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或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其他與娛樂活動有關之費用等,應依同法第7條規定:經營娛樂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同法第8條規定: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該局呼籲設有前開娛樂設施之營業人,如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向花蓮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或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本縣各鄉鎮公所財政課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查獲受罰。違反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仍應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業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