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並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而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長短。因此,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買賣土地時,應注意產權移轉日期,至於當年度地價稅買賣雙方各自負擔多少則屬私人間契約事項,稅捐機關不會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