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公有設施應如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公有設施,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免原則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公有設施,如:游泳池、托兒所、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如係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有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但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應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二、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之土地、房屋,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採委託經營者,如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且委託經營前如符合上述第1項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可繼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但超出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