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9至10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順延至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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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97年9至10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11月15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11月17日,請營業人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本期(97年9至10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11月15日適逢星期六,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11月17日)申報,並自11月20日起加徵滯報金。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本次營業稅媒體申報跨稽徵所收件服務,亦因應調整為11月14、17日兩日,須跨稽徵所申報者,請多加注意。【#97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 稱:稅務員 姓 名: 葉香伶 聯絡電話:7256600轉7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