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以子女或親屬名義為房屋起造人,記得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地主興建房屋以子女或親屬名義為房屋起造人,誤以為因房屋尚未移轉他人,不必申報繳納契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所以,地主以其子女、親屬為房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地方稅務局(或員林、北斗分局)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類此案件該局均會列入查核,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契稅,除遭補徵稅款外,還要加處以應納契稅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