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及律師所開立之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與購物時取得之普通收據性質是不相同的,必須依規定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由於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屬於所得稅的一般收入,並不是營業稅課徵的對象,不用繳納營業稅,因其收取業務收入時所開立之銀錢收據,非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所以必須依規定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