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個人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稅捐機關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指出:被限制出境之納稅人,若想要解除出境限制,應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若一時無法繳清欠稅,也可向稅捐機關提供相當於欠稅及罰鍰之擔保品,作為解除出境限制之依據。惟該項擔保品,納稅人回國後若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者,稅捐機關不會返還欠稅人。
該局說明:擔保品的提供,可以黃金、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銀行存單、政府發行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納稅人如對解除出境限制規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