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要注意,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有申請期限的,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若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例如法院判決移轉案件,該權利人得單獨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會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會通知義務人,如符合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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