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之居住者,全年所得應與配偶合併申報於單一申報書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之外僑,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向居留地之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或以具我國國籍之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審核甲君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查獲甲君及其配偶乙君同時具有外國籍及我國籍(雙重國籍),96年間甲君與乙君皆曾持我國護照及外國謢照入出國境,且夫妻在臺皆設有戶籍,惟甲君以外僑身分、乙君以國人身分,連續數年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各自申報配偶免稅額,甲君填載配偶之外國籍姓名及身分資料,乙君填載配偶之國人姓名及身分資料,明顯意圖規避稅負。該局除將甲君、乙君之所得予以合併計算後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同時一併追查核課期間內各年度案件,補徵稅額合計150萬餘元,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同時具有外國籍及我國籍之納稅義務人,切勿藉雙重身分規避稅負,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更正補報補繳稅款,將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將追查核課期間內各年度案件,除補徵應納稅款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