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招待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所支付費用屬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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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非屬廣告費。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係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即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主要即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另廣告費則著重於企業及其商品良好形象建立而支出之費用,主要為對不特定對象所發生之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係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申報之廣告費用項下列報有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1,564萬餘元,經查係贊助各領域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之團費支出,由於該項費用贊助對象係有權開立處方箋供病患用藥之各領域專業醫師,核其支付該項費用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拓展業務或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以爭取有權開立處方箋醫師之好感,間接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應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轉列交際費合併計算限額,並剔除超限金額,核定補稅3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認列費用,並正確列報費用科目,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