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簽證股票,代徵人應注意是否短徵證券交易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規定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繳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A君購買甲公司股票153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5元,成交總價額為2,295萬元,證券交易稅應繳68,850元卻只繳22,950元;經該局書面告知A君涉嫌短繳證券交易稅45,900元,A君坦承誤認證券交易稅率是千分之1,致造成短徵,A君除應依法賠繳短徵之稅款45,900元外,並經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罰鍰459,000元。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方代徵,因此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情形者,須由代徵人負責賠繳並處以罰鍰,證券交易稅短漏徵之罰則規定相當重,特別提醒民眾代徵繳納該項稅款要特別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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