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將就營業人自聯合信用卡中心取得收入進行全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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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金融機構取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分配發放Master Card公司股票上市贖回款,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將進行全面查核。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款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Master Card國際組織轉換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主要會員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為對象配股,該獲配股票經轉換贖回,聯合信用卡中心再以各附屬會員機構辦理發卡數量及刷卡消費金額為基礎計算分配贖回款,各附屬會員機構取得該贖回款項,係屬銷售勞務取得之相對代價,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或類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處漏稅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轉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