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提醒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招攬記帳業務之事務所名稱務請符合記帳士法第10條之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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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記帳士應於其所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換言之,即必須以「○○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該事務所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辦執業登錄及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載之名稱。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96年12月26日修正之會計師法第71條相關規定:如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而不為者,處罰鍰、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處分。
經該局近期清查發現,尚有若干登錄執業者,其事務所名稱與記帳士法第10條之規定不符,亦有若干事務所名稱有違反會計師法第71條之相關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轄區內所有記帳業者:若事務所登錄或記載之名稱與記帳士法第10條之規定不符者,請儘速赴各轄區稽徵所服務櫃檯,辦理變更執業登錄名冊中記載之名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載之名稱,以免損害自身權益。【#963】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家明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