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發票小店戶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如有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給付房東租金時要注意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近來發現多件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於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查獲後,予以限期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對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處以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各類所得者(如薪資、租金、佣金……等),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違反上列規定,將依同法第114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免用發票小規模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要注意了,如有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因不諳稅法而違反扣繳規定,致遭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洽詢。【#970】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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