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97年度各類所得憑單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訂, 97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已做部分修訂,
該局將本次修訂之重點及應行注意事項條列如下:
1、 電子申報專用之各式憑單增列「國家代碼」、「護照號碼」、「本給付年度內按所得人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累計在華是否已滿183天」等欄項,並開放「所得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未滿183天之外僑或大陸人民」使用電子申報。
2、 所得人為被除戶之本國人仍具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採人工方式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限用「外僑、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中英文對照之各式憑單。
3、 新增信託財產營利所得憑單,提供信託扣繳單位作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權益補償轉開專用(僅有人工憑單)。
4、 使用媒體申報之單位,所得人如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大陸地區人民、單位者,應併附扣繳稅額繳款書、電子申報專用憑單之存根及備查聯,以供核驗。
5、 人工憑單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再依身分別不同分別使用「員工分紅配股專用」、「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一律改採中英文對照之新版憑單。
6、 信託所得各類所得申報書改按藍色印製。【#9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柳秀英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