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應減除試製產品之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如於新產品之原形設計完成後,為確定顧客之接受程度,從事試製所需耗用原、材料支出,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但試製產品之收入,應自上述支出項下扣除,以其餘額適用投資抵減。試製品如併同其他產品銷售者,其上述相關支出,則不得適用。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物料及樣品之費用約3,400餘萬元,經查核發現於其他收入項下列有出售樣品收入約830餘萬元,經請公司說明,係屬銷售研發試製產品之收入,故依規定自該支出項下減除,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葉蓁蓁 電話: 03-3396789 轉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