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如係基於公同共有關係而持有(如未經分割之被繼承人遺產土地),由於公同共有關係基於法律或契約定有各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範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有權利部分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規定,便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