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前得變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主體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欲辦理變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者,請把握時效於本(97)年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今(97)年6月2日截止,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謂納稅義務人主體,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亦即稽徵機關通知補徵稅款之對象。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便民服務,納稅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未採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稅額者,此類案件會自動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方式核課,無須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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