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自用要件,繼承人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縣民吳先生詢問,其父親死亡後在吉安鄉留有一棟房屋及土地,因未辦妥繼承登記,可否由其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為使大眾均得瞭解,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147、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因此,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都市土地在三公畝、非都市土地在七公畝以內,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上開規定任一者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繼承人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亦指出,要享有這項優惠稅率,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且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逾期申請者至次年開始適用。申請優惠稅率時,除應填具申請書外,尚需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以郵寄或親自辦理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