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據交換而逾繳納期限之即期支票是否應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只要是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即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亦無須加徵滯納金;惟該張支票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部分,則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國稅局指出,即使過了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仍可持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捐,但必須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收取。
為利提兌作業順利進行,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在繳稅支票正面之受款人處填寫「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及電話,支票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請納稅義務人注意。【#97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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