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融資租賃承租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如向租賃公司承租9人座以下小客車,應注意租金給付條件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之融資租賃,以免因漏報營業稅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向租賃公司承租2部小客車,採營業租賃方式申報租金支出,且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惟依其租賃合約約定內容觀之,其應屬融資租賃,租賃標的應列為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且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予送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有承租小客車,應注意檢視租賃合約書,如符合稅法規定之融資租賃條件者,在國稅局尚未進行調查前仍得自動更正補繳相關稅款,以免受罰。【#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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