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開徵繳納期間延至97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開徵繳納期間訂於97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因30日適逢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順延至97年12月1日止。
該局指出,未辦理暫繳申報及暫繳稅款短繳營利事業,經核定有應納暫繳稅款案件,如收到繳款書,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於97年11月11日至12月1日24時前,持印有便利商店代收條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及現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但須自行負擔每筆6元的手續費。
該局特別提醒,收到前述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的營利事業,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前如期繳納,如利用便利商店繳稅,請記得保留便利商店列印之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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