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注意列報為收入,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核對所蒐集的歸戶保險給付資料中發現,甲公司未將員工團體壽險解約所取得的解約金370餘萬元,申報為其他收入,該公司雖提出說明是因受保險人誤導才未申報,但仍無法免除公司應申報為收入的義務,因此,甲公司除被補稅90餘萬元外,還遭處罰鍰7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公司保險因提前解約而收到之解約金,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罰鍰。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王股長,聯絡電話: 06-2298034 彙總編號:97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