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有適用投資抵減,是否課徵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未享受租稅減免,但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有適用投資抵減,不會課徵最低稅負。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詢問,於結算申報時並未享受任何租稅減免,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有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會不會被課徵最低稅負?該局說明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7款有關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指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未減除相關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不包括營利事業以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抵減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依此,如營利事業僅將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當年度結算或決算申報並未享有投資抵減或免稅之獎勵者,尚無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最低稅負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