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收取小費,應列入營業收入報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某民眾曾來電問:餐廳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是否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餐館吃飯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也是營業稅課徵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舉凡旅遊業、餐飲業者於團費、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都屬於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業者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一般人參加旅行團或到餐館吃飯,旅遊業者或餐飲業者會額外加收訂價一成服務費,因服務費不在訂價範圍之內,業者於消費者付款開立統一發票時常隱匿服務費短開消費總額,該局呼籲消費者取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業者開立的金額是否與付出的金額相符,也請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徵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