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開徵期間可申請自98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7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近期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是否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說,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因此,即使地價稅已開徵,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納稅人仍得提出申請,惟應自次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對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如有疑義者,得以電話或就近至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或上網查詢,該局網址:http://www.kh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