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位陳先生來電詢問:因急於移民海外,日前將坐落於重劃區內的一棟別墅廉價售予好友,且言明一切稅負由他負責繳納,即俗稱「賣清」的方式,而在買賣契約書內,雙方也特約載明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請問在此情況下,萬一以後未能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也未撤回申報,造成欠稅時應由誰負責繳納?
  
  稅務局答覆: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買賣契約書內雖經雙方特約載明增值稅由買方負擔,然此項約定顯已違背土地稅法的規定,不因此改變權利義務的負擔。換句話說,買賣雙方私自約定稅款由買受人繳納,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倘若滯欠稅款,而該申報案件在未經稽徵機關註銷前仍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