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受託人申請編配統一編號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詢問信託財產受託人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應檢附文件為何?。
該局指出,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論個人或法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都應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如公益信託案件、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及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每一專案均應編配1個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則以每一受託人編配1個扣繳統一編號為原則。
該局說明,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該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信託及管理行為之受託人專用)乙份。
2.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1)受託人為個人者,檢附受託人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2)受託人為法人且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乙份;非公司組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乙份。
3.信託文件:
(1)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應檢附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信託基金文件影本乙份。
(2)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應檢附信託契約書影本乙份。
(3)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投資說明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書影本各乙份。
4.其他文件:依申請登記原因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信託及管理行為之受託人專用)相關欄位應填寫清楚,申請書右下角之扣繳單位、受託人、負責人蓋章欄應依規定蓋用印章。受託人如為個人,請蓋用扣繳單位(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印章及受託人個人姓名章;受託人如為法人,除了蓋用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印章及受託人法人印章外,另需加蓋法人負責人姓名章。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