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產製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應先課菸酒稅再課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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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基於健康醋飲品市場看好,不少酒品產製廠商亦投入生產健康醋行列。產製廠商應注意除該健康醋經依法申請徵免貨物稅外,該投入作為原料之自行產製酒品,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該局說明,酒品產製廠商如以自行產製之酒品改製成健康醋,依菸酒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酒品在廠內加工為非菸酒稅應稅產品,應視為出廠,課徵菸酒稅。因此,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該領用作為原料之酒品,除應依法繳納菸酒稅外,其產製出來之健康醋,亦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免徵或完納貨物稅,始能出廠。
該局指出,廠商產製之健康醋,如可供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飲用或直接飲用,均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依規定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如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者,可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機關檢驗報告書,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出廠。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正確申報,以避免補稅情形之發生。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