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營業登記前取得之進項憑證可以扣抵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因其有營業事實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遭到補稅處罰 並補辦營業登記,惟未辦營業登記前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所繳納之營業稅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據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故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應以已申報為前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12.15台財稅字第09404585510號函規定,按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惟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未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者,其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尚無法符合前述營業稅法之規定,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經查明確係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准予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避免遭到補稅處罰,至於未辦營業登記前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於辦理營業登記後依規定提出申報扣抵,惟須經稽徵機關查明確係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憑證,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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