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捐,以免蒙受不利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繳款通知書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為保全國家之租稅債權,稽徵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規定,得為各種稅捐保全行為(例如通知監理機關或地政機關就義務人名下之車輛或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欠稅達一定金額時報請境管機關限制出境等等)。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除得依法為上開保全行為外,原則上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會將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由執行處視個案具體情節,發文扣押義務人之銀行存款、薪資或查封不動產,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等,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所規定之要件,尚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限制義務人之人身自由。
該局補充說明,如義務人確有誠意繳納稅款,惟因經濟狀況不許可致無法一次完繳,亦可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通知書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否則不僅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甚且可能遭執行處拘提、管收,不僅造成財產上不必要之損失,亦有可能影響個人名譽及人身自由,義務人不可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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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2 彙總編號:9711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