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多數者,稅單可只對其中一人送達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多數人,稅單對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
經該局說明,遺產稅繳稅通知書上載有多數納稅義務人者,如對其中之一人為送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民法第11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其送達之效力及於全體;倘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並無不服,亦未依法復查而逾限繳日期未繳納者,於滯納期滿,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無須再向其他繼承人一一分別催繳取證。

該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心理,以為遺產稅繳稅通知書未對其送達,即無納稅義務。惟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時,將更增加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