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申報,已核定發單補徵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該局表示,採曆年制營利事業,逾97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者,該局已於11月初依營利事業9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存款固定利率(即2.62﹪),加計1個月之利息,核定補徵未申報案件,並已填具暫繳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為97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2月1日),營利事業於收到暫繳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應儘速向公庫繳納;如有任何申報及繳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