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將所有之高爾夫球證出售,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所有高爾夫球證出售取得收入,核屬財產及權利交換所生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所有高爾夫球證出售列報財產交易所得38萬元。原查以未能提出購入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文件供核,乃按出售價格1百24萬元之50﹪核定財產交易所得62萬元。王君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出售高爾夫球證,且未能提出購入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文件供核,應按出售價格之50﹪核定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