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不得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審查要點規定,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人員薪資,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即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指出,乙公司92年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3,000萬餘元,國稅局初查核定2,706萬餘元,嗣經復查決定追認研究與發展支出22萬餘元,變更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2,729萬餘元。乙公司仍表不服,主張若無董事長甲君之投入與指導,其研發工作無從進行,且甲君為其技術長及研發單位最高主管,為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研發薪資符合抵減規定云云,分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乙公司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略以,甲君係乙公司董事長,其對內擔任各項會議主席,對外代表公司,顯有執行非屬研究發展工作之行政職務。縱其亦有從事研發工作,然既非專職,即與前揭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及審查要點規定,應以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始為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要件不符,國稅局否准認列系爭薪資200餘萬元,於法亦無不合。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時,應留意抵減辦法及審查要點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