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待售之房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騰空房屋待售,致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已未設籍於待售之土地上,不符合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之要件,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惟依據財政部函釋,為考量實際民情,只要納稅義務人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未滿一年者,該土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