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符合一定要件者可作為欠稅擔保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申請暫緩強制執行或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解除限制出境者,該擔保品若為道路用地,該筆土地須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徵收經費已由當地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准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除了以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銀行存款存單、政府公債為擔保品外,如果以其他財產為擔保品者,應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該規定限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提供欠稅擔保條件之一,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故納稅義務人提供的道路用地,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即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擔保品係為確保稅款徵起之必要保全措施,在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要求退還,且欠稅遲未清償者,仍有被執行拍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