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留樣之酒品,仍應計入菸酒稅產銷月報表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發現酒品產製廠商未將留樣酒品計入當期生產量申報,致廠存酒品數量與其帳表不符,遭國稅局處罰之案例。國稅局表示,依法留樣之酒品,仍應如實計入菸酒稅產銷月報表申報。
「酒品工廠製程及品質管制…,3、應訂定成品留樣保存計畫,每批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無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超過1年者,留樣保存至少1年以上。…。」雖係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13條第3款所規定;惟依菸酒稅法第12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3條規定,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照財政部規定,檢附產銷月報表等相關書表,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按實申報當月份生產及出廠酒品數量。
南區國稅局實地盤點某酒品產製廠商存貨時,發現業者廠內庫存有未填報生產之酒品,致廠存酒品數量與其帳表未符,業者辯稱廠存未填報生產之酒品為依「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規定留樣之酒品,縱其出廠之酒品均已依規定報繳菸酒稅,但仍涉及生產申報不實,應依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為執行菸酒稅稽徵查核,仍將持續針對菸酒產製廠商展開實地盤點調查,廠商應自行檢視有無短漏填報情事,並儘速主動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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