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享受優惠稅率及減免之申請期限,為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如果您的土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請記得一定要在9月22日前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享優惠稅率課徵,如在9月23日以後申請,就要等到明年才可以享受優惠。 該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係依土地所有權人在縣內土地地價歸戶總額採累進稅率千分之10到千分之55課徵,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千分之2,兩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 該局指出地價稅符合要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及時提出,以享稅捐優惠。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以下5項條件: (一)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 (二)     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三)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四)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五)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特別呼籲,符合要件的納稅義務人,記得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可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