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抵稅權益有要件 代訓機構必須符條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進行培植優秀員工,除了可以加強企業競爭力外,培訓員工的支出如符合規定者,還可享受按支出30%計算的抵稅優惠,甚至最高的抵稅率還可達到50%。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公司可以提出抵稅申請之人才培訓支出指的是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其中所稱的「辦理」,包括公司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等三種方式。如果是採用委託辦理者,為求培訓活動符合訓練專業水準,因此抵減辦法規定受託代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子法規之規定設立者。
(二) 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登記之補習班。
(三) 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四) 代訓機構如位於國外,則該機構係屬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另外,為考量業界實際情形,抵減辦法亦規定公司如委託非屬符合上述代訓機構條件之其他訓練機構辦理人才培訓所繳交之費用,其中屬師資鐘點費、旅費、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及技能檢定費等費用,可分別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不過,公司必須提出包括合約、代辦機構之付款憑證及付款明細等證明文件。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人才培訓支出200餘萬元申請抵稅60餘萬元,甲公司主張其係委託A企業顧問公司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共計支付200餘萬元給A公司,並提出雙方簽訂之合約及A公司所開立的發票為佐證,不過,國稅局發現A公司並未符合上述代訓機構的條件,該局亦進一步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付給A公司訓練費用200餘萬元中屬師資鐘點費、旅費、教材費等之付款證明及付款明細,甲公司卻一直無法提出,國稅局最後仍否准甲公司適用人才培訓支出之抵稅優惠,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6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在委託辦理訓練活動時,應注意受託代訓機構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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