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進口酒掩護私酒併同出售,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公司為一領有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廠商, 91年間進口米酒報關數量少於其銷售至國內各經銷商及零售商之總數量,涉嫌以購入合法進口米酒掩護私酒併同出售,案經該局查獲漏報24,000瓶米酒,除補徵菸酒稅,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之罰鍰。
A公司不服,主張開立予經銷商B公司之統一發票其銷售米酒數量雖記載24,000瓶,每瓶單價100元,惟其備註欄已記載為「預購」,並非全部銷售,且因B公司開立款項之支票遭退票,故僅出貨1,300瓶後,即未再出貨。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A公司開立予B公司之發票為3聯式,其中存根聯備註欄雖有「預購」字樣,然收執聯上並無「預購」之填載,其記載不一致。又查A公司91年度開立統一發票總金額,已全數列為當年度營業收入;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本期預收款為0元,且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亦無預收貨款,A公司主張自難憑採。另B公司自A公司處購進之米酒,於91年度銷售計10,000瓶予下游C公司,是倘A公司僅交貨1,300瓶米酒予B公司,B公司如何能銷售10,000瓶米酒予C公司,且A公司已兌領支票之金額396,000元與A公司稱僅出貨1,300瓶米酒貨款亦不符,足見A公司稱統一發票所載銷售米酒數量為預售之數量,實際僅出貨1,300瓶等語,顯係彌縫之詞,亦不足採,乃判決A公司敗訴。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2221045彙總編號:9711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