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者可全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私有無償供公共使用之巷道、廣場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不包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惟是否需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申請,則視該用地係由政府開闢或私人自行開闢。前者逕由工務建設機關自行列冊移送稅捐機關辦理;後者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在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地籍圖影本,向本局土地稅科或岡山、旗山兩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今年度地價稅才能免稅,如逾期申請者自次年度才能適用。